(2014年6月20日政协十三届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积极性,促进不同意见在政协这个平台上交流、交锋、交融,广纳群贤、广集民智,广泛倾听不同的真实声音,促进党政科学决策和政协机关“三化”建设。根据建立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和相关委员建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征求意见,是政协在开展“三察”活动、专项工作中所征求到的各苏木镇政协联络办、界别履职活动组、界别、政协委员和各地、各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意见、建议,包括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材料或口头发言。
第四条 政协机关各委办本着“谁征求、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组织开展“三察”活动和专项活动的委办负责反馈。各委办是意见反馈的主要责任单位,委办主任是意见反馈的主要责任人,并明确具体承办人,负责本委办所征求意见、建议的反馈工作。
第五条 承办活动和开展专项工作的委办,在征求意见时,应准确详细记录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便于及时沟通、联系和反馈。
第六条 反馈时限。一般意见反馈不超过两个月,涉及问题多且比较复杂的不超过六个月。对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向反映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反馈形式。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要根据意见、建议办理结果、成效,采取公开反馈和个别反馈、集中反馈和随时反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答复。被采纳的说明办理、落实情况;未被采纳的解释原因,要确保反馈率达到100%。
(一)对已有办理结果的,可通过电话、信件、复函、电子邮件、登门拜访、政协门户网站公布等形式,向所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或个别反馈;
(二)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和各界关注程度高的意见的办理情况,可以通过政协网站、飞信、政协公众微信平台、报纸报刊以及苏木镇政协联络办公开等方式,进行集中性反馈,不断提高办理成效和成果宣传。
(三)对一些需要通过阶段性工作才能处理的问题,要持续跟踪,随时反馈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反馈保密。按照“谁反馈、谁负责”的办法,对部分不宜公开的意见、信息反馈,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泄密。
第九条 反馈把关。按照“谁把关、谁负责”原则,一般反馈内容应由委办主任把关,重要内容需请示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方可反馈。
第十条 严禁各委办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坚决杜绝对提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