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2016年度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2016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起止时间:
2016年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工作于2016年4月1日开始至2016年11月1日止。
二、防雷安全检测范围: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储运、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电力系统、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大型购物等易遭受雷击的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
(五)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矿山、道路交通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三、注意事项: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及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时,同时进行防静电装置检测。
申报建筑(构)物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请与当地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联系。联系电话:0478-5910578
监督投诉电话:0478-5910588
乌拉特中旗气象局
2016年3月25日